有關被繼承人死亡之遺產股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票股利歸屬問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為遺產及贈與法第42條所明定。次按「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為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61號函所明釋。
該局指出,若被繼承人死亡之遺產股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票股利,依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61號函釋規定,屬繼承人所有,得由繼承人協議指定繼承之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免依遺產及贈與法第42條規定辦理,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