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登記,房屋稅可否繼續適用自住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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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登記,房屋稅可否繼續適用自住稅率?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適用自住稅率。嗣信託關係消滅,辦理信託塗銷登記,亦同。 該局說明,自益信託的住家用房屋如無出租,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可認屬供自住使用房屋,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嗣後辦理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登記,或辦理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塗銷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適用自住稅率。 民眾如有疑問洽詢電話:總局(03)9325101~6轉122、124~130 或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5~6轉101~106 或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

更新日期: 105/05/23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