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應於30日內申報契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應於30日內申報契稅,以免受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者,買受人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逾期申報將加徵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建物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除了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22至32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5/05/2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