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輕稅重罰」的稅目,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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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輕稅重罰」的稅目,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稅務局表示,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稅法採列舉式規定,規定銀錢收據、承攬契據、買賣動產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類之應稅的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

該局又說,印花稅是採取「輕稅重罰」原則的稅目。印花稅的稅率在銀錢收據是憑證金額的千分之四;在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是憑證金額的千分之一;在買賣動產契據為每件12元。印花稅繳稅金額雖不多,但應貼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補稅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果貼用後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則處5倍至10倍罰鍰;揭下重用則處20至30倍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 105/05/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