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放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搖搖馬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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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放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搖搖馬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表示,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搖搖馬係電動玩具之一種,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說明,在大賣場、藥局、診所、便利商店等場所或騎樓擺放上述設備供人娛樂,依法須課徵娛樂稅,提醒擺放設備之營業人,記得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否則遭查獲後,將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並提醒納稅人,娛樂業如有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及轉讓等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前填具「娛樂業開業、變更代徵娛樂稅款申請書」,如尚有其他稅務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 105/05/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