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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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以免觸法受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論公司或個人簽訂承攬契據,每件立約人或立據人應按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未貼或貼用不足,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如承攬印刷品契約),即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立約或立據人應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黏貼於憑證空白處,並加蓋圖章以為銷花,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如未貼或貼用不足,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另未經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處5至10倍罰鍰;將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則處20至30倍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