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回收不等同報廢,需確實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方能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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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回收不等同報廢,需確實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方能確保權益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老舊不堪修復的車輛,在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前,使用牌照稅是仍須繼續課徵。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有破舊不堪修復的老車,一定要將車輛交給在環保署有登記之合法回收商處置,取得廢車管制聯單後,再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民眾千萬不要貪圖幾千元現金,隨便連牌帶車售給不明廢鐵回收商。日後若被查獲該車仍在公共道路行駛,或車牌遭移掛至它車使用,車主因未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又找不出可供追查回收廠商之資料,則相關稅費就必須仍由自己繳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 105/05/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