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因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申請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應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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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因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申請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局表示,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俾利申請退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因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申請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時,應填具申請書、明細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以憑核認:
1.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2.新汽、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3.中古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4.中古汽、機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5.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6.戶口名簿影本。但中古汽、機車及該等新車登記為同一人者,免附。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 105/05/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