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可以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他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部分,仍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

  如果您對地價稅加油站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