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親自收到欠稅繳款書,逾期未繳還是會被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稅單,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及相關人員為一般送達外,還有寄存送達、囑託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常有民眾向該分局反映,收到行政執行處執行通知時,才知道自己欠稅未繳,而且被加收滯納金,並質疑本人未收到稅單,為何會被移送執行? 該分局說明,稅捐稽徵文書的一般送達方式,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為送達外,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等。在稅單無法送交本人,也找不到同居家屬、受雇人,可代為簽收的情況下,可能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若納稅義務人於服役中,得向其父母、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對於在監所服刑之納稅人得委託該監所長官以為送達,此即囑託送達。如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法送達者,稽徵機關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即可辦理公示送達,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即生送達效力。
該分局提醒民眾,留心各稅繳納期間,如未收到稅單,應儘速洽稅務局補單並如期繳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