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移轉不受重購退稅5年追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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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移轉不受重購退稅5年追繳限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為減輕買房負擔,曾經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者,應注意買入後5年內不能再移轉之規定,但如因繼承而移轉,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一般民眾都知道出售自用住宅,一人一生可享受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此外,在2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條件,還可以申請退還賣出土地所繳的土地增值稅,這就是土地稅法第35條的重購退稅,重購退稅雖沒有次數限制,惟要注意新買土地5年內不能再移轉,且不能改變用途,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只有因繼承而移轉者為例外情形。但仍須提醒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5年內將該地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碧鈴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2

更新日期: 105/05/3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