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只須有居住事實 無須將戶籍遷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住房屋只須有居住事實 無須將戶籍遷入

近來有民眾詢問,申請自住房屋,需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是否實際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有關,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但如果是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話,是必需要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該處進一步表示,所謂「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個要件,即可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其餘之住家用房屋則屬非自住房屋,應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而尚未申請者,請儘速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更新日期: 105/06/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