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醫療財團法人所有房地供診所及附設護理等機構使用,要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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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醫療財團法人所有房地供診所及附設護理等機構使用,要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5年5月4日發布,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私立醫院,該部、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101年11月28日會銜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第1款規定醫院,指依醫療法設立之醫院,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      該局進一步表示,醫療法對於醫院,已有明確規範,故適用上開稅法規定而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者,應符合醫療法之規定,即醫療法設立之醫院,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所附設的護理或其他機構。換言之,也就是說醫療財團法人設立的診所或附設護理等機構仍需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如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 105/06/03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