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撤銷徵收惟尚未變更編定前之土地,仍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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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銷徵收惟尚未變更編定前之土地,仍應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李小姐來電詢問已被撤銷徵收但仍無法建築使用之土地,是否可以免繳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經該局沙鹿分局查明李小姐所有土地雖已被撤銷徵收,惟尚未變更編定,仍屬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實地勘查不符合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之規定,故仍依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該筆土地依前揭法令規定,仍應依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該分局為維護民眾權益,主動函查原經管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是否可儘速解除編定,經該局函復已送請權責機關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區域規劃。該分局主動熱心服務、親切積極的態度,亦獲得民眾的讚賞。

  如有任何相關地價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8,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6/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