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房屋作自住住家使用,申報契稅時記得填寫契稅附聯!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購房屋作自住住家使用,申報契稅時記得填寫契稅附聯!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購買房屋後,因不知住家與營業用稅率之差別,亦沒有主動向稅捐處申報房屋使用情形,收到稅單,才知道該新購自住房屋,需繳納較高稅率之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購入或受贈取得房屋申報契稅時,可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取得後之使用情形,經審查符合以下自住房屋條件:1.個人所有之房屋無出租或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就可以最優惠之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不必另外再寫申請書。而房屋雖供住家使用但不符合自住之條件,如全國持有超過3戶以上之房屋,本市課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另外房屋如果供營利事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使用,則應課徵較高之非住家用稅率3%。

 

貼心提醒民眾,由於非住家用或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均高於自住稅率,新購房屋辦理移轉申報契稅時,可先行填報契稅附聯,以免因未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造成房屋實際作自住住家使用,房屋稅卻以非自住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之情形。

 

更新日期: 105/06/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