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加徵滯納金之處分不服,可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對於加徵滯納金之處分不服,可申請復查。

(新竹市訊)民眾逾期繳納稅款,每超過2日就會被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民眾如對加徵滯納金的行政處分不服,可於計算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復查。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例如105年房屋稅繳納期限為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至105年6月30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時則要加徵本稅15%的滯納金,如不服此項處分時,則應於105年8月1日(105年7月30日適逢星期六,順延至星期一)前申請復查,逾期提出申請者將被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6/06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