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之核定契價與核課房屋稅之課稅現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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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之核定契價與核課房屋稅之課稅現值不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契稅時,移轉房屋之契價應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若為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其移轉價格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依其移轉價格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的「評定標準價格」,等於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免稅現值減去免稅騎樓現值,也就是「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現值合計數減去免稅騎樓現值。

  稅務局附帶提醒民眾,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者,個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報所得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亦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6/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