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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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應申報繳納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基於買賣或贈與等原因,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因實際上非自己出資興建,仍屬於買賣、贈與不動產行為,承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不超過1萬5千元;倘未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蕭麗紋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513

更新日期: 105/06/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