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必須農用始有稅捐減免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地必須農用始有稅捐減免之適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須做農業使用始有課徵田賦之適用。如果在農地上建有農舍或農業設施未依原核定內容使用,而改做一般住家,住家周圍並有車庫、涼亭、草皮花圃庭園造景及圍牆設施等,均非屬農業使用範疇。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農地上鋪設水泥、柏油、植草磚;興建水池、假山、庭園造景;地面農舍或農業設施增建或改作他用營業、經營庭園餐廳、民宿等使用,核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農業耕作,與政府為保護優良農地農業經營使用政策相違,並無徵收田賦之適用,應改課地價稅,移轉時亦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務局特別呼籲,被改課地價稅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始可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