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應提出借貸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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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應以具有確實證明者為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所稱之未償債務,除須符合死亡時債務業已發生外,尚需以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之債務已確定或可得確定由其遺產負責清償之狀態,始得稱之,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生前私人間借款,除有資金流程外,亦應提出借貸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始得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