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代表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代表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為何自己的房屋係以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地價稅卻不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要件為:(1)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3)土地上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4)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公畝為限。

  稅務局指出,現行房屋稅住家用課徵稅率分為(一)自住用房屋,稅率為1.2﹪,適用條件:(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二)非自住用房屋,稅率為1.5﹪。其認定方式係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徵依據,並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與地價稅仍有差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另依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1條規定,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民眾如有其他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洽詢,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