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未繳遭限制出境,破壞出國旅遊好興致
本局表示:許多民眾趁著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安排出國旅遊計畫,滿心歡喜的抵達機場辦理出境手續,卻因積欠稅款遭限制出境,破壞遊興。
本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因此,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出國前宜先繳清欠稅,以免出境時受阻國門,敗興而歸。
本局進一步提醒:如為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仍可依法辦理限制住居,不受前揭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限制,欠稅之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切勿心存僥倖,雖未達上開限制出境金額門檻,仍會受限制出境處分。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更新日期: 105/01/2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