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物,若內部門窗、水電設備尚未裝置完竣無法使用,尚無須設籍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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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物,若內部門窗、水電設備尚未裝置完竣無法使用,尚無須設籍課徵房屋稅

甲表示其未經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物,因內部仍在規劃中,尚無水電及電梯等設備,固無法使用,是否須設籍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另依本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條例第7條所定申報期間,依下列規定起算:一、新建房屋者,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起算;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起算;經核發使用執照而故意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設備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60日起算。換言之,未經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物,若內部門窗、水電設備尚未裝置完竣無法使用,因未達前揭規定申報標準,尚無須設籍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 105/01/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