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轉帳納稅2月1日前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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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轉帳納稅2月1日前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定期開徵的稅款,如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納稅義務人可申請自指定的帳戶代繳稅款,但是必須在該項稅款開徵的2個月前完成申請手續,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只能從次年起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105)年度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份開徵,民眾如果當年度就要使用約定轉帳納稅,原須於1月31日前申請,今年因截止日適逢國定假日,順延至2月1日。

  稅務局指出,約定轉帳納稅須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選擇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扣款繳稅,金融機構或郵局會在稅款徵收期限的最後1天扣款,且扣款成功後,稽徵機關會寄發轉帳繳納證明,輕鬆完成繳稅程序,既省時、方便又安全,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如有使用牌照稅或轉帳納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 105/01/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