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被拍賣後,逾期始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30日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係在申請期限後始核發之證明文件,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張三於104年12月15日收到通知函,即於105年1月4日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張三遲至105年1月18日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已逾30日之申請期限,所以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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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1/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