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公司的樣品屋要設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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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公司的樣品屋要設籍課稅

民眾參觀新屋時會先到美侖美奐的接待中心即樣品屋,由銷售人員先行介紹周遭環境與屋內設計格局,由於有些樣品屋是選擇在空地上臨時搭建並裝璜,是否為房屋稅課稅範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標的。售屋公司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都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拆除後也應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才能停止課稅。該處特別指出臨時搭建的樣品屋設立房屋稅籍,僅為稅捐機關課稅公平管理,至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成為合法。

該處進一步說明,臨時搭建或以成屋裝璜的樣品屋,為售屋公司的營業場所,適用較高的營業用稅率,民眾如尚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電話(07)7410141洽詢。

更新日期: 105/01/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