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仍可適用104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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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仍可適用104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超過30日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故移轉現值欲適用104年公告土地現值者,應於104年訂定契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才能適用。

  該局特別呼籲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已於105年1月1日公告,以104年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現值者,須於104年12月31日前訂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核課土地增值稅。因此,最遲104年12月31日訂約,105年1月29日(30日內)前申報,方可適用104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如果超過1月29日才申報,依規定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即按105年土地公告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課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