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已自103年1月8日施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已自103年1月8日施行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修正案,業於103年1月8日公布並自同日施行。
    該所進一步說明,修正案對於所得稅各式憑單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式,憑單填發單位業依規定期限將憑單填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於每年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104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蔡聰慶,電話:04-22612281轉216)

更新日期: 105/01/1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