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法拍屋仍須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取得法拍屋仍須申報契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的法拍屋,屬於買賣行為的一種,拍定人應自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天內,填妥規定格式之契稅申報書,並檢附權利移轉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分局提醒拍定人,法拍案件可就標購價格與評定價格兩者之間採從低課稅的原則。並請務必在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天內完成契稅申報手續,如果超過時間,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又如有匿報或短報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須補繳本稅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民眾若有疑問,可利用0800-889002免費電話洽詢。

更新日期: 105/01/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