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以信用卡消費購物,應注意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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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以信用卡消費購物,應注意交易安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邇來有消費者反映於購物時以信用卡刷卡付費,發現部分營業人因不諳法令規定或為內部查核方便,仍會在二聯式統一發票上填載完整信用卡卡號,惟目前詐騙集團盛行,民眾擔心信用卡卡號全都露,易遭不肖之徒盜刷,危及交易安全。
該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時,依前揭規定僅需於統一發票載列簽帳卡卡號末四碼。消費者若發現營業人在發票上揭露全部簽帳卡號碼時,可要求立即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張惠蘭,電話:04-23051111轉6208)

更新日期: 105/01/2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