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空出售戶籍遷出未滿一年者,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騰空出售戶籍遷出未滿一年者,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龍井區的王小姐有一塊土地因準備出售而遷出戶籍,想瞭解日後出售時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1.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將戶籍遷出,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雖然形式上與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不符,但確實為合情合理,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而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09/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