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完竣後,要申報停止課徵房屋稅,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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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完竣後,要申報停止課徵房屋稅,以保障自身權益!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故房屋拆除完竣後,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相關事宜。

許多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旋即新建,但疏於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遲至房屋稅開徵收到繳款書後才提出申報。該局表示房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應於拆除完成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稅籍註銷,可自拆除完成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果未於30日內申報者,則自申報拆除之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但可提供房屋拆除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即可溯自拆除完成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為維護自身之權益,房屋拆除後應即時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4/09/0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