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者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仍應辦理房屋稅籍申報事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工商業者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仍應辦理房屋稅籍申報事宜!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工商業者如係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其雖在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間內暫時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之管制限制及處罰,惟該工廠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房屋稅籍申報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如未於規定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辦理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等情形,務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的該局所屬分局辦理房屋稅籍申報事宜,或透過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線上申辦,以避免遭補徵房屋稅及處以罰鍰。

  如果您對房屋稅課稅上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4/09/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