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會行政執行機關通知到場說明者,可能會被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及限制住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不理會行政執行機關通知到場說明者,可能會被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及限制住居

(臺中訊)行政執行程序中,執行機關通常會請義務人到場說明,如經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有可能被視為逃避執行,並有後續處置方式,例如:被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而不提供擔保又不履行者,若認有到場者之必要者,則可能被拘提,乃至於欠稅達一定金額,亦可能被限制住居或出境。故義務人收到執行機關到場說明通知時,縱然未能繳清稅款仍應配合執行,以避免權利的限制。

  義務人因滯納稅款移送執行時,執行機關(即各行政執行分署)為辦理執行事件,依法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繳清應納金額、報告財產狀況或其他必要之陳述。偶有受執行之義務人收到通知卻置之不理,乃至於到場後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此時執行機關依法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如義務人因無法近期繳清稅款,而採取不理會不配合或虛偽隱匿,忽視執行機關通知到場說明的本意,將受到後續不利的處分。

  行政執行之方法手段、種類很多,在一定範圍內執行機關具有裁量性,通知義務人到場說明,多是希望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多為義務人考量有利之執行方式,義務人若有困難可在現場告知,使其可以在繳納次數、期間乃至於執行標的為裁量,縱然已無可供執行財產,義務人亦應有守法意識配合執行誠實告知,就不會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影響人身自由。

  地方稅務局呼籲,欠稅義務人收到各執行分署之各項通知,縱然無法繳清稅款亦應配合以免造成後續困擾。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