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住宅得適用自住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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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住宅得適用自住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設定地上權房屋,如該屋房屋稅等相關使用成本及維護費用係由使用權人自行負擔,與地上權人無關,有別於一般出租房屋情形,可按使用權人之使用房屋情形,依所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考量這類地上權房屋可增加房屋之供給,有利平抑房價,維護居住正義,經財政部核釋該地上權房屋如係供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無出租使用情形,且加計該使用權之地上權房屋及自有房屋戶數後,使用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者,得認屬供自住使用,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4/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