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核算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之收入額及核定其必要費用;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同時指出,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財政部已於99年12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505580號及09900505581號令發布,修訂部份內容為:99年度之收入標準附註部分增訂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改制後上開地區案件,其收入標準仍按改制前計算;另表演人業別增列演員、歌手、模特兒、節目主持人、舞蹈表演人、相聲表演人、特技表演人、樂器表演人、魔術表演人及其他表演人等之費用標準,其餘業別之費用標準則未修訂。各業別相關收入及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稅務訊息與公告/報稅專區/綜合所得稅/各項收入、所得、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該局又表示,由於資訊科技的進步,執行業務所得查核作業,將隨著蒐集資料的多樣化而更為準確,短漏報所得亦更容易被勾稽查獲。基於愛心辦稅理念,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本年5月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執行業務所得之實際收入較年度中所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所載收入為高者,請依實際收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日後被查獲而遭補稅送罰。【#07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美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