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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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土地,如作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者,除該土地係按建築法規定應保留的法定空地者外,均可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局說明,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該局提醒民眾,如所持有之土地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者,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如土地使用分區或巷道證明文件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起才能適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09/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