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親屬間買賣土地,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還可申請依「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土地,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還可申請依「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家住大肚的王小姐已於2年前出售土地時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最近打算移轉自家土地給子女,她詢問是否可以再享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檢附哪些資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的民眾,再次移轉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一生一屋」。兩者稅率相同,皆為10%,但「一生一屋」條件較「一生一次」嚴格,須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該房屋6年以上,且連續設立戶籍滿6年,除該棟房屋外不能持有第二棟房屋;除此之外,二親等間土地移轉,如經查有事證,顯示該買賣土地行為確屬「贈與」,即無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二親等間土地移轉欲申請「一生一屋」,除了要準備一般土地增值稅申報書表文件外,較特別的是,要先向國稅局申報視同贈與之贈與稅,再持國稅局核發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提供給地方稅務局審核。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3,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09/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