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租用之房屋無房屋稅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工廠租用之房屋無房屋稅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租供工廠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雖經承租人辦妥工廠登記,仍不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所謂「自有房屋」,係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1)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3)工廠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故將房屋出租供工廠生產使用,因不符上揭規定之「自有房屋」部分,依法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您,符合上開規定之房屋,應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與辦妥工廠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當月份起減免。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4/09/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