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應就該領取補償費的半數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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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房價攀高,時有耕地出租人為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收回已依法編列為建築用地之耕地,而給與耕地承租人補償費,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時,得終止租約,耕地出租人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ㄧ補償耕地承租人,該補償費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之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查獲一起案例,耕地出租人陳君於98年8月間收回出租耕地,並依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ㄧ約1,500萬元補償李姓耕地承租人,惟李姓承租人並未將補償費半數即750萬元申報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果被該局查獲,除追繳稅款200萬餘元外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呼籲,耕地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時,應特別注意,須就該領取補償費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06-2223111轉8042
  彙總編號:1000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