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後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返還原標的物,仍應申報移轉土地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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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後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返還原標的物,仍應申報移轉土地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前,仍須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移轉土地現值並繳納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買方如需將原標的物土地所有權返還移轉於賣方時,尚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仍應申報移轉土地現值,除符合法定減免或核定不課徵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請檢具雙方協議契約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09/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