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被拍賣過戶後,如仍欠房屋稅或地價稅,原所有權人應負繳納之義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土地、房屋買賣在訂立契約辦理土地房屋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經法院拍賣而移轉產權之房屋、土地,未經繳清房屋、地價稅款亦可逕行辦理過戶手續,以致原所有權人誤解稅款已由參與分配繳清。事實上,該房屋、土地在拍賣分配不足時,前欠繳之房屋、地價稅款,仍屬原所有權人之欠稅,其應負繳納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如納稅義務人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非執行標的物之房屋稅、地價稅,則屬於次優債權,須依債權受償之先後順序依序受償,故納稅義務人滯欠之稅捐如未獲分配,仍屬原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款,納稅義務人仍負有繳納欠稅款之義務。
該局同時指出,未獲清償之稅捐,仍應依法清理,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納稅款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 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4/09/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