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民眾應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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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民眾應保存5年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因10月31日為星期六,依法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止,納稅義務人若辦理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電話語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QR-Code)行動條碼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者或約定轉帳繳納成功者,該局均製發使用牌照稅轉帳繳納證明予納稅義務人,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納稅義務人收到轉帳繳納證明時請妥為保存,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 0800-879999。

更新日期: 104/09/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