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供試乘使用之乘人小客車,於試乘活動結束後,如未供銷售而係轉供經銷商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繳納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某經銷商為促進汽車商品銷售,提供試乘體驗活動,且試乘活動結束後,該試乘車未供銷售使用而轉贈活動代言人使用,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遭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汽車經銷商主要營業項目為汽車批發、零售業務,為促進汽車商品銷售,購買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提供消費者試乘,係屬擴展業務,且該試乘車仍供銷售使用,不同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然而如未供銷售而係轉供經銷商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經銷商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按視為銷售辦理,以免經查獲而受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北區國稅局網站WWW.NTX.GOV.TW點選網頁,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