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又遷入,須重新申請核准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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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又遷入,須重新申請核准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子女就學等因素需遷出戶籍,請記得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之一人的戶籍於該核准處所,以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遭補稅或處罰鍰。

  依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三)土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千分之二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因此,原本已經申請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因故戶籍遷出,即不符前述要件,即使後來戶籍遷回,仍應重新申請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4/10/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