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所得,自應依法申報,尚難以未接獲扣免繳憑單而免除申報義務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如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林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營利及執行業務所得合計15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17萬餘元。林君不服,主張其係依據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申報,未申報部分係無心之過並非故意,請求從輕處罰。案經復查駁回,提起訴願復稱,係因公司填具扣繳憑單地址錯誤致其未申報所得,請准予補稅免罰,亦遭訴願駁回。

該局重申,稽徵機關提供之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僅供納稅義務人申報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所得,即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負有申報義務,並不因有無收受扣繳憑單而異,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尚難執以未收到扣繳憑單為由,卸免其未善盡申報應注意義務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