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和地價稅比一般用地優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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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和地價稅比一般用地優惠喔!

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學校用地、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並非全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用地中,需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取得者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因為使用上受到限制,土地價值亦受影響,所以在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的租稅負擔上較一般土地為輕:

(一)土地增值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將由政府依法以徵收方式取得」者,在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則無免徵之規定。

(二)地價稅: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若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時,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4/10/0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