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未供公共通行使用者,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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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未供公共通行使用者,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建築用語定義,「騎樓」須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供公共通行使用。因此,房屋取得使用執照設立房屋稅稅籍時,如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騎樓,即主動免徵房屋稅,尚無需納稅人申請。但如變更用途未作公共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您,有部分民眾常利用自家前面的騎樓,封閉使用或設攤營業,且依財政部函釋,騎樓全部或部分供營業使用,雖於營業外時間仍供公共通行,因係供設攤營業使用,並非供公共通行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應按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呼籲,騎樓原供營業使用或封閉未供公共使用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請減免。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 104/10/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