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之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兩案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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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經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之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兩案併罰。

關於車輛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之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該行為係分屬二種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及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規定處罰。

基隆稅務局呼籲車輛納稅義務人,勿將註銷車輛懸掛他車號牌行駛公共道路,以免因違反上開規定而受罰,得不償失。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3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4/10/1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