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社團或神壇使用部分非屬自用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房屋供社團或神壇使用,其基地已非自用「住宅」用地,應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五十五累進課徵地價稅。但如能明確劃分使用範圍,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者,其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仍屬自用住宅用地,可依實際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該局強調,凡自用住宅用地提供宗教聚會所、設置神壇或設立協會、同鄉會、委員會…等社團使用者,其原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於30日內向該局申報,以免發生漏稅受罰。